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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584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584号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春光,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住所地永城市芒山镇永砀路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9FGJNB2Q。

经营者:徐忠民,男,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城市芒山镇鑫润发时代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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