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98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展,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氏,女,汉族,1954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氏、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