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22号之一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君领,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王君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