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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王君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1403知民初222号之一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王君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王君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1403知民初222号之一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系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王君领,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王君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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