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3140号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辽宁路**。
法定代表人:周云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慧,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岩,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蜀香家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学湖里**平房(**1-2)/div>法定代表人:谭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津鹏,天津创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蜀香家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
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全部由天津烤鸭店餐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