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48号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南园小区对面)。
法定代表人:朱永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均,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美玲,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海门市零伍壹叁演艺吧,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镇青海东路****。
经营者:周兴。
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海门市零伍壹叁演艺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
同年10月12日,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松原市石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