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辖终3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增典,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浙江项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
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院**507/div>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潇涵,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上诉人黄增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项誉食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108民初22831号民事裁定(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黄增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及理由:上诉人在本案起诉前即要求一审被告在涉案美团网站上删除涉案侵权信息,因此一审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以一审被告住所地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民事侵权之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上诉人系以上诉人在一审被告经营的“美团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一审被告未尽审查义务构成共同侵权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了一审被告网页截图作为初步证据。
在案证据可以初步指向上诉人在一审被告经营的“美团网站”上实施侵权行为这一事实,一审被告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其被告主体适格。
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一审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至于一审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或承担何种责任与本案管辖权的确定无关。
上诉人关于一审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以其住所地确定管辖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