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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里兹有限公司与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辽02民初712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德里兹有限公司与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德里兹有限公司;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2民初712号之一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ANDRITZ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佐治亚州阿法乐特温沃德大道****(5405WindwardParkway,Suite100W,Alpharetta,GA,30004,USA)。

法定代表人:TimothyJRyon。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曲,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武营村>法定代表人:辛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庆云,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风友,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诉被告丹东博威磨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德里兹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及证据保全申请费30元,由原告安德里兹有限公司负担;

证据保全保证金4500元(原告预交),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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