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551号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编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EDDIEWAIMANCHOI),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倩倩,女,汉族,1990年5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诉被告刘倩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开庭审理前,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将请求被告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减少为10000元,同时申请撤回起诉并退还相应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倩倩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1275元,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利人民陪审员 贾丽萍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王**书记员于杰娜附本民事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