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民初343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迁市滨湖新区程为山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晓店镇雪松路南侧(原晓店粮管所地段)。
经营者:程为山。
被告:揭西县泓润食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凤江镇河棉公路三段。
投资人:杨少初。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迁市滨湖新区程为山好又多超市加盟连锁店、揭西县泓润食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受理。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