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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4民初178号
案件名称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星子县红星羽绒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民初178号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路**13B01自编B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68403069E。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彤,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珍珠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73888990XH。

法定代表人:陈兵。

被告: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住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蔡新路西侧假日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566383688M。

负责人:赵晓峰。

被告:星子县红星羽绒厂,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庐山市横塘镇红星村电商创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7L170586662。

法定代表人:杨秀梅,该公司执行董事。

经营者:况艳林。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淮南蔡新路阳光假日购物广场、星子县红星羽绒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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