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61号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经发大道****。
法定代表人:傅更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勇,女,汉族,1982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刘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苗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