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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九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9民初254号
案件名称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泰安市九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泰安市九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254号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

法定代表人:许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佳,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九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黄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赵丛丛,执行董事。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九邦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应由本院辖区内的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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