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71号原告:三益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都路**建正东方中心****802。
法定代表人:李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延顶,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钰竹贸易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丽正路******/div>法定代表人:董红旭,执行董事。
原告三益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钰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三益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三益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益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40元,由原告三益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 助理 陈蕴智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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