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鲁14执428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联华超市时集连锁店:本院执行的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津县联华超市时集连锁店侵害商标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0年9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已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4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为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津县联华超市时集连锁店自动履行5462.5元。
本院在上述款项中依法扣除50元本案执行费后,将剩余5412.5元过付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书面申请认可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院(2020)鲁14执428号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