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01民初5387号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诗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言娥,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河北区壹恒烟酒经营店,住所地天津市河**望海楼街翔纬路**。
经营者:张鹤。
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河北区壹恒烟酒经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
审判员 冯震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弘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