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367号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敏,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北埝头乡张七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Y。
法定代表人:刘德才,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瑞清,河北瑞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聊城市鲁亚精细化工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纬三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1。
法定代表人:徐玲玲,该公司经理。
被告:阜南县新百购物广场张寨店,注册经营地址阜南县张寨镇街上。
经营者:李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蠡县冀蠡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山东省聊城市鲁亚精细化工厂、阜南县新百购物广场张寨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2300元,减半收取计为1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