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629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宏露,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慈溪/div>法定代表人:张凯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市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经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就本案纠纷进行调解。
审理中,原告以其与被告慈溪市启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当事人在调解阶段和解后申请撤诉而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邵 勋审 判 员 刘 静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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