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35151号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东路国际市长交流中心1602。
法定代表人:李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昌岗中路****(仅作写字楼功能用)。
法定代表人:张辉。
被告: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云城西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侯光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雅兰,系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艾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