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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金鑫亿轩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937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河西区金鑫亿轩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区金鑫亿轩烟酒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37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秀全街红棉大道**。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文,湖北广众(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鑫亿轩烟酒便利店,,住所地天津市河**新城小区**底商经营者:刘玄龙,男,199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西区金鑫亿轩烟酒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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