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264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龙都大厦辅楼**。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颖英,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
被告:黄佳楠,1992年11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为与被告黄佳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20年10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