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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竺赛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3民初523号
案件名称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竺赛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竺赛姣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2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竺赛姣,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竺赛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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