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3民初523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竺赛姣,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竺赛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