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知民初1120号原告:夏琪,男,199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景卫,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梓哲,河南君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省辉祥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南蒲区国际万商城。
法定代表人:付东辉。
原告夏琪与被告河南省辉祥起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夏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夏琪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夏琪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