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33544863,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Q534K7H,,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会村会东路**投资人:袁浩。
被执行人:袁浩,住江苏省丹阳市。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2020)苏0114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114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