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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114执1349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114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7233544863,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石铜路**。

法定代表人:魏立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Q534K7H,,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上党镇上会村会东路**投资人:袁浩。

被执行人:袁浩,住江苏省丹阳市。

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镇江市君乐宝饮料厂、袁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受理。

2020年10月23日,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君乐宝乳业有限公司提交申请,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撤回(2020)苏0114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2020)苏0114执134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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