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辽08民初204号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宝群路155号法定代表人:梁新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超,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鑫鑫,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玉杰久久鸭脖王店,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新发里**。
经营者:伍玉洁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营口市站前区玉杰久久鸭脖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浙江顶誉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