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111民初24804号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李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玉苓,女,壮族,1982年4月21日出生,户籍地住址广西桂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苓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