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川0682执662号之一移送机关:什邡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郑焜,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
郑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0682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立案执行标的为罚金18万元、追缴违法所得43,664元,现已执行132,073元。
执行过程中,已扣押在案的10万元中,43,664元作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剩余56,336元用于执行罚金;
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2,073元,用于执行罚金。
故本案中违法所得43,664元已追缴,已执行罚金88,409元;
除此外,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