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583号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瑞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瑞隆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一种手机支架”。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授权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摩多狼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