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69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大陈分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大陈镇达陈村大陈供销社旧址北侧。
负责人:翟建龙。
被告: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无极镇高村村北(无极县无极镇南环东头),店招名:宏源超市。
法定代表人:白占同。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大陈分公司、无极县宏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