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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赣02知民初14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2知民初142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旧金山巴特利大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M·昂达(THOMAS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转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艳坚、何晓旸,广东众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

法定代表人:刘章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明,公司员工。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浮梁正浩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利惠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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