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民初253号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刘桥镇富新路**。
法定代表人:许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宇佳,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安市明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上高办事处黄家庄村村南 法定代表人:李艳,经理。
原告南通沪望塑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安市明联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明确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法院的通知》规定,对于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依照上述规定,应由本院辖区内的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