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5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被告:窦永华,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开,聊城市东昌府区宇轩法律服务部。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2020年8月5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