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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5民初252号
案件名称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窦永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民初252号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被告:窦永华,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开,聊城市东昌府区宇轩法律服务部。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窦永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

2020年8月5日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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