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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罗汉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0民初11954号
案件名称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莆田市罗汉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莆田市罗汉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0民初11954号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蒙自路****。

法定代表人:曾垚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良,上海志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罗汉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东海镇蔡厝村**iv>法定代表人:罗金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志诚,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罗汉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碧波庭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燕萍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白婷婷书 记 员 韩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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