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8民初420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美丽缘彩妆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汇通市场******门市(店铺名称:美丽缘彩妆)。
经营者:王素玲。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淮安市汇通市场美丽缘彩妆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