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12民初5690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创业南南油大道西路自行车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伦,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晋可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双桥村**。
法定代表人:蒋国栋。
被告:蒋国栋,男,199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晋可纺织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诉讼中,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了蒋国栋为被告参加诉讼。
2020年10月29日,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