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209号原告:王坚武,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艳,湖南唯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忆口香龙虾城,经营场所湖南省临湘市长安街道办事处永昌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2MA4LNWDF10。
经营者:兰君芳。
原告王坚武与被告临湘市忆口香龙虾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王坚武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坚武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坚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王坚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