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3知民初327号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东路**政和国际****。
法定代表人:朱心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夏怡,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诗,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兴书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护国路林城大厦****(大南社区)div>法定代表人:段赋书。
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兴书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后,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洛阳锅底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