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知民初1273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陆家镇合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雪芹,广东四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星岳商贸有限公司(原名广州市博众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法定代表人:彭文学,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星岳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饮料用容器的栓体”。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于**20年**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