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民初684号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杭州天虹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原,浙江泰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富丰路********法定代表人:张艳云。
被告:无锡二零一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天地休闲广场1-701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洪凤兰。
原告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劲公司)与被告华商在线国际传媒广告(北京)有限公司、无锡二零一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
原告猛劲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猛劲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