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1103执2322号 被执行人:廖春华,女,196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廖春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一案,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3刑初598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