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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0104民初2224号
案件名称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24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

经营者:薛平。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中,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兰山区云鑫百货经营部下落不明,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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