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792号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水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山区世红杂货店,经营场所山东省淄博市。
经营者:李世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山区世红杂货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2021年3月24日,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二十一世纪金星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俞海苓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齐赛赛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