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256号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智元紫砂茶具商行,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曹州路**鲁西南茶叶大市场。
经营者:肖清亮。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智元紫砂茶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3月24日立案。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