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2044号原告:广州市恒十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郑晓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焕涛,男,汉族,1992年3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秋婷,广东世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恒十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焕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名称为“汽车星空氛围灯”。
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恒十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恒十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