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21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
负责人:王振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维风,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双,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县崔家桥中园加油站,,住所地:安阳县崔家桥乡二中西侧投资人:郝永鹏,男,198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贵,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安阳县崔家桥中园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20万元变更为5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安阳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