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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滁州东方小天鹅水魔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11民初357号
案件名称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滁州东方小天鹅水魔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滁州东方小天鹅水魔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胡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1民初357号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94。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滁州东方小天鹅水魔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遵阳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0。

法定代表人:石铸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南圆村社会信用代码×××81M。

法定代表人:余文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胡涛,男,197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系滁州东方小天鹅水魔方商贸有限公司公司股东。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滁州东方小天鹅水魔方商贸有限公司、宁波多芬电器有限公司、胡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

原告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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