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893号原告:胡锡铧,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尚东雅园****。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鹏,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婷,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涞寅路******。
法定代表人:李汉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佳斌,浙江南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锡铧与被告上海展涵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胡锡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胡锡铧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锡铧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胡锡铧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