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16民初4708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英,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阴县万商城开兴建材批发处。
经营者:李瑞法。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与被告平阴县万商城开兴建材批发处(以下简称开兴批发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柏瑞润兴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菊、翟建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兴批发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柏瑞润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图形、字样的地漏;
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香港潜水艇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形字样的地漏;
3.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15192947号“潜水艇”、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第6380388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
潜水艇品牌以其优良的品质和过硬的质量,深受消费者喜欢。
十多年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投入巨资,通过广播电台、公交车体、互联网、户外平台、平面媒体、高铁、机场刷屏、出租车LED等载体持续进行宣传,其品牌价值和知名度在同行业中名列前茅。
2019年9月,原告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名为“金巴利陶瓷卫浴”店铺内销售有两款地漏,其中一款地漏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图、字样;
另一款地漏标有“香港潜水艇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及图字样。
原告委托公证机关进行了证据保全。
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潜水艇地漏在行业内知名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涉案产品,不仅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还违背商业道德,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不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对原告的品牌美誉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此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判如所请。
开兴批发处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8年3月28日,李润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4711685号“Submarine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限2008年3月28日至2018年3月27日。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3月27日。
2008年6月14日,该商标转让给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德公司)。
2010年3月28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龙头;
水分配设备;管道(卫生设备部件);排水管道设备;水管调制开关;地漏;卫生间用手干燥器;坐便器;太阳能集热器;太阳能热水器,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
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3月27日。
2015年10月7日,润德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5192947号“潜水艇”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水管龙头;管道(卫生设备部件);冲水槽;抽水马桶;洗涤槽;太阳能热水器;地漏;浴室装置;水冲洗设备;水净化装置,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0月7日至2025年10月6日。
2018年3月2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上述第6380388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商标均转让给原告柏瑞润兴公司。
2019年2月14日,润德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润德公司、柏瑞润兴公司均系“潜水艇”卫浴品牌创始人李润凡创办。
柏瑞润兴公司对相关商标转让前和转让后的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单独提起诉讼;柏瑞润兴公司对商标维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获得的经济赔偿享有全部利益;对于柏瑞润兴公司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主张权利的,润德公司不再重复主张。
另查明,自2009年至2017年,润德公司通过广播电台、网站、报纸、户外广告、车辆LED显示屏、机场数码刷屏等方式,在全国各地对“潜水艇地漏”进行广泛广告宣传。
2011年12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漏),润德公司系地漏标准起草单位之一,原告股东李润凡系地漏标准主要起草人之一。
2013年1月,中国房地产经理人联盟授予润德公司(潜水艇地漏)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最值得信赖合作伙伴。
2013年9月6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经审核准许润德公司生产的潜水艇品牌系列产品加入“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质量信誉跟踪服务系统”,并纳入系统中心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将润德公司的“潜水艇地漏”评选为“‘十二五’期间国家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目录2014-2015年度入选产品”。
2014年11月,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授予润德公司“鲁班奖工程功勋供应商”,认定年度为2009年至2013年,有效期为两年。
2015年3月16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润德公司“全国质量和服务诚信优秀企业”(2015年“315”诚信承诺公告证明)并注明主要产品为“submarine潜水艇品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2015年9月28日,中国质量检验协会授予北京润德鸿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2012-2015年调查汇总证明),并注明产品名称为“submarine潜水艇品牌地漏、角阀、水嘴、软管、挂件、花洒”。
根据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济南凤城证民字第1404号公证书记载,2019年9月24日,原告授权的申请人济南市莱芜区金盾知识产权代理中心向山东省济南市凤城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2019年9月28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守贞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山东省平阴县220国道万商城D区8栋第20-24号商铺的“金巴利陶瓷·卫浴”店铺,王守贞在该店内购买了标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字样及“香港潜水艇卫浴发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各一个。
王守贞使用支付宝付款后,当场取得该店出具的“李瑞法”名片一张及《收款收据》一张。
王守贞对该店铺外景拍摄照片一张,并对支付宝付款页面截取图片一张。
在公证人员监督下,王守贞对上述物品拍摄照片九张,公证员将上述名片、票据进行了复印,并将上述地漏进行了封存。
庭审中,原告将公证书所附封存实物拆封,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两个,其中一个包装盒正面及两侧均印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字样及潜水艇图形,打开包装盒,内有地漏一个,地漏顶面贴有红黄色标签一张,右上角印有第6380338号图形商标。
另一个包装盒的正面上方印有潜水艇的图形,图标下方印有“香港潜水艇衞浴發展有限公司”字样,包装盒侧面印有“香港潜水艇衞浴發展有限公司”字样。
打开包装盒,内有地漏一个,地漏顶面贴有红白色标签一张,标签上印有“香港潜水艇衞浴發展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开兴批发处成立于2017年2月7日,注册经营场所为平阴县万商城****第**商铺,经营者李瑞法,经营范围包括陶瓷卫浴、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水暖管件批发零售。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及转让证明、声明、公证书及产品封存实物、荣誉证书、工商登记信息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柏瑞润兴公司系第6380388号、第4711685号、第15192947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在注册有效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均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为地漏,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其中一款产品包装盒及标签上标注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以及潜水艇图形,且地漏上使用了原告第6380388号注册商标,上述标识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从而导致混淆,被控侵权产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一款产品包装盒及标签上标注有“香港潜水艇衞浴發展有限公司”字样及潜水艇图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被告销售标注“香港潜水艇衞浴發展有限公司”字样的地漏,易使消费者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来源或者经营者产生特定的联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起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的规定。
被告的销售行为使涉案侵权产品流向市场,是生产者不正当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销售者的责任不可免除。
被告销售该侵权商品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综上,被告销售案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数额,鉴于原告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及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被告开兴批发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阴县万商城开兴建材批发处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六防式潜水艇地漏”及图形、字样的地漏;
二、被告平阴县万商城开兴建材批发处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销售带有“香港潜水艇衞浴發展有限公司”及图形字样的地漏;
三、被告平阴县万商城开兴建材批发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维权费用共计10000元;
四、驳回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