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2刑更3832号罪犯贝荣喜,男,199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2019)粤0114刑初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贝荣喜犯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以罪犯贝荣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贝荣喜在服刑考核期间(2019年9月25日至2020年6月15日),能认罪悔罪;
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1次。
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履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贝荣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综合考虑该罪犯从严、从宽等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贝荣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11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