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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6674号
案件名称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74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以案情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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