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6674号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吴召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红。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明海粱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以案情有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广东思埠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 林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丁炯华书 记 员 丁炯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