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3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崔磊。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3月1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